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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方案》(修订)及《评估细则》的通知(2010)

  (七)学校校长和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未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职称,且未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八)没有按照自治区编办核定的编制标准,足额配备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缺编率在10%以上。
  六、说明
  (一)本方案是在《自治区德育达标(示范)学校(含依法治校)评估方案》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本次修订在指标体系设置和内容确定上侧重教育教学、课程改革及办学质量的提高等方面,尽可能避免与上述方案评估内容的重复。
  根据目前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要求和基本情况,本方案增设了“课程改革”一项,并将“办学行为”单列,对其他各项指标在原有试行方案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整合和调整;具体内容见《评估细则》。
  (二)本方案设置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和评价标准等。一级指标共6个,包括课程改革、组织与管理、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学生素质;二级指标26个,分设于6个一级指标之下;每个二级指标又分为若干三级指标;各级指标根据其在普通高中改革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以不同的权重。
  本方案及评估细则中的“县(市)级以上”包含县(市)级。
  (三)本方案指标体系总分为1000分。按三级指标给定的评价标准直接赋分,然后汇总计算出二级、一级指标的得分。
  (四)申报示范性高中评估的学校,应根据《评估细则》认真进行自评,并填好有关表格,写出自评报告,一式四份,一份存学校,三份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然后按评定权限逐级评定。对于复评的学校,在接到复评通知后,也应进行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一式四份,一份存学校,三份在复评进行一周前直接报自治区教育厅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评估总分值达到820分以上且未出现“评估要求”中任何一条,可命名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或继续保留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否则不予命名或取消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
  (六)自治区教育厅将对复评后达到评估有求且办学质量高、办学行为规范、特色鲜明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办学质量明显滑坡,工作停滞不前、办学行为严重不规范,在当地起不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学校将给予警告直至取消称号。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细则

一级

指标

(分值)

二级

指标

(分值)

三级

指标

(分值)

评  价  标  准

评价方法

A-1

 

 

210

B-1

 

课程

设置

 

65

C-1

课程

目标和管理

10

 

按照国家要求,确定课程改革目标和基本内容,坚持以育人为本和创新发展,面向全体学生,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建立健全课程管理组织和制度,实施对课程改革的领导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三级课程体系设置齐全、科学、有序。

C-1-C-15

(1)查看学校三年课程规划及当年课程计划,查看总课表和班级课表

(2)查看课程改革的有关制度、措施等文件、学校课程资源库、教师教学计划、教学设计和作业批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及学分认定情况纪录

(3)随机调查课程方案执行情况

(4)召开教师、学生、社区座谈会

(5)听课

C-2

必修

课程

10

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必修课程,不随意增减课时。每学年安排教学时间不超过40周。

C-3

选修

课程

15

提供多样性、满足学生需要的选修课程。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要求,选修I课程能开设规定模块的 80%以上;选修Ⅱ课程学生获得的学分高于8个。

 

C-4

综合实

践活动

8

组织学生全员参加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有活动计划、过程性材料和总结,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不少于1周,参加社区服务三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C-5

技术

课程

7

按照国家通用技术课程标准,除开设两个必修模块外,开设三个以上的选修模块,实践操作占课时的50%以上,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

C-6

地方

课程

7

按照自治区课程设置方案,开足开齐新疆地方课程和民族团结教育课程。

C-7

体艺

课程

8

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按照课程方案要求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艺术教育课程,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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