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方案》(修订)及《评估细则》的通知
(新教基〔2010〕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根据《关于自治区示范性高中的若干管理规定》(新教基〔2007〕3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普通高中改革与发展实际,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方案及评估细则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结合新疆教育发展的实际,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维护社会及学校稳定,全面落实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引导全区普通高中科学发展、规范发展、特色发展、多样化发展。本次修订主要突出了自治区示范高中在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落实课程计划、规范办学行为和学生综合素质的示范引领作用。
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方案》(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地普通高中学校认真学习领会,做好自查自评工作。我厅将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组织专家依据修订后的《评估方案》和《评估细则》对已获得“自治区普通高中示范学校”进行复评。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
评估方案(修订)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适应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升普通高中管理水平,促进示范高中内涵发展,不断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我厅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方案(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具体修订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结合新疆教育发展的实际,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维护社会及学校稳定,全面落实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引导全区普通高中内涵发展、规范发展、特色发展、多样化发展。
二、评估原则
正确导向:以素质教育理念引导学校,从实际出发,坚持在办学硬件条件达到国家配备标准、强化实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内涵发展,更加注重办学质量和特色,着力于校本课程和课程资源开发,着力于教师整体素质的提升,着力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示范引领:指导学校模范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课程方案,在加强三级课程建设、推进课程改革、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和引领作用;
动态管理:对已经获得自治区示范性高中的学校,三年内不定期进行一次复评,对出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示范性高中要求的学校,将进行通报直至取消示范性高中称号;
科学公正:坚持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差异,科学制定评估标准,优选评估方法,规范操作程序,严肃评估纪律,力求评估过程公开、公正,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三、评估程序
建立机构:自治区教育厅成立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处。建立评估专家库,评估时从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
规范程序:
(一)申报自治区示范性高中的学校,对照《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方案》(修订)及《评估细则》进行自评,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地、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预评估。
(二)地、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对申报学校进行预评估,形成评估意见。经评估初步认定达到合格标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请报告。
(三)自治区教育厅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学校实地考察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评估领导小组审核评估情况,提出认定意见,报自治区教育厅审定批准,予以命名挂牌,正式公布。
(四)对已经获得自治区示范性高中的学校,由自治区教育厅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在三年内进行一次复评。复评时间提前一个月通知学校。对复评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仍然达不到示范性高中要求的学校,将进行通报直至取消示范性高中称号。
四、评估体系
A-1课程改革(210分)
B-1 课程设置 B-2课程管理 B-3教学实施
B-4课程评价 B-5教学研究
A-2组织与管理(120分)
B-6组织建设 B-7行政领导 B-8工作计划
B-9业务管理 B-10人事管理 B-11资产管理
A-3队伍建设(150分)
B-12结构比例 B-13师德建设
B-14培养使用 B-15教辅后勤人员
A-4办学条件(150分)
B-16校园校舍 B-17图书仪器电教场地
A-5办学行为(170分)
B-18落实课程计划 B-19五项行为 B-20监督检查
A-6学生质量(200分)
B-21公民道德素养 B-22交流合作 B-23学习态度与能力
B-24运动与健康 B-25审美与表现 B-26实践与创新
五、评估要求
根据自治区普通高中必备办学条件标准,结合我区基础教育发展的总体水平,凡申报或已获得自治区示范性高中称号的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申报或取消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称号:
(一)未通过自治区德育达标校(含依法治校达标)验收;
(二)学校在招生中没有完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到义务教育薄弱学校的招生名额,或学校没有将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分配到当地义务教育阶段的薄弱学校,没有对当地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的扶持计划和具体措施;
(三)办学行为不规范,不按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开设课程,擅自增减课程或课时;
(四)违反规定举办高中复读班、擅自安排节假日补课、乱收费;
(五)学校行政班每班学生超过56人;
(六)高中阶段在校学生少于9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