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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免学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免学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应根据“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起步、逐步推进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
  (二)免学费的范围
  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我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的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其他地区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人数的25%确定。
  涉农专业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根据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以及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人社部函〔2009〕272号),结合我区实际,涉农专业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农机使用与维修,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2类专业。
  (三)免学费的补助方式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其中: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顶岗实习补助,具体为:对涉农专业第三学年仍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其他顶岗实习有困难的专业学生按三年级在校生人数的7.5%确定,并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免学费标准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由财政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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