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教基办〔2010〕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有关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0]13号)要求,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国家和自治区扶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自治区所有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含正在建设)的建设、使用及管理情况,其中国家项目69所,自建项目18所(见附件)。
二、检查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产权、主管部门和是否悬挂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建设标志等;
(二)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建设工程进展情况、设备配备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人员编制情况、运行经费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师资管理情况、网络管理情况等;
(四)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开展活动的基本情况、开展活动的时间、开展活动种类、开展活动方式、活动次数及参加学生人次等;
(五)项目面临的困难。包括:依靠地方自己无法解决,需要上级部门和国家从政策层面予以解决的问题。
三、检查的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普遍自查:由项目所在地的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协调和组织,6月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含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报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重点抽查:从6月上旬开始,教育部与财政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十五”、“十一五”期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含自建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和被抽查单位另行通知),抽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听取汇报。由被抽查项目的责任人汇报本项目工作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情况;
2、查阅资料。主要查看自查报告、工程进度资料、工程档案、设备、师资配备等相关资料;
3、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确定检查地点,主要考察项目单位运行情况,听取学生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