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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国家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2010年“中小学汉语骨干教师赴内地高校参训项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国家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2010年“中小学汉语骨干教师赴内地高校参训项目”的通知
(新教师办〔2010〕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有关培训院校、中等师范学校,厅有关直属中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国家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意见》(教民[2009]1号)精神,2009年-2012年期间,教育部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实施“新疆中学汉语骨干教师赴内地参训项目”,切实提高我区中学汉语骨干教师综合素质。2010年项目计划培训高中语文、高中数学、初中物理、初中化学、小学英语5个学科共225名中小学汉语骨干教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参训中小学中青年汉语骨干教师成长为新疆实施素质教育的教学骨干和学科带头人;成长为既能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又能致力于教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复合型师资;成长为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推进“双语”教学和汉语教学工作的排头兵,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区中小学教师提高整体素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培训对象

  学科的汉语骨干教师为主,兼顾各有关教师培训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教研系统、教育厅直属中小学的汉语骨干教师和教研员。

  三、培训形式

  培训主要以集中学习与教学观摩、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旨在更新参训教师的教育教学理念,提高教学理论水平和教学基本技能。参训学员在承训院校参加一学年集中培训期间,将参加承训院校的教学观摩、交流研讨、参观考察、教学实习等活动,切实增强参训学员的教学实践能力。

  四、受训教师选派条件与办法

  (一)选派条件

  参训中学教师要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教龄,年龄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在近三年的自治区中小学专业基础知识水平测试中成绩合格,在“民汉合校”或汉语学校从事高中语文、高中数学、初中物理、初中化学、小学英语5个学科教学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相关培训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承担上述5个学科培训任务的骨干教师以及从事上述5个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的教研员(少数民族教师和教研员必须为“民考汉”,能够胜任汉语言授课培训的要求)。

  (二)选派办法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有关院校培训计划(见附件1)及各地(州、市)汉语教师数量,兼顾有关培训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教研系统和厅直属中学汉语教师培训需求,分地州、分院校(学校)、分学科分配培训名额(见附件2)。

  各地(州、市)、有关培训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教研系统和厅直属中学根据选派条件和分配名额组织推荐,并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查、公示,严格筛选,最后将参训人员汇总表、登记表(见附件3、4)和相关情况资料(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少数民族教师须由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院校或学校出具“民考汉”证明,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张),于2010年6月15日前上报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同时将电子信息(Excel表格形式)发至新疆教育信息网政务平台师资管理处邮箱,以便我厅审查备案、发放培训通知书、并上报教育部。

  五、培训考核

  受训教师在内地高校培训期满,由承训院校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由承训院校核发国家级培训合格证书,计入本人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继续教育学时,视为本管理周期继续教育合格。经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合格证书,由选派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院校、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考核结果抄送学员所在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

  六、培训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培训管理:

  受训教师必须服从承训院校管理,严格遵守承训院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特殊化。受训教师在培训及实习期间不得携带配偶、子女,不得向承训院校提过分要求。

  (二)培训费用:

  参训教师的培训费、实习费、住宿费(含被褥)、教材费、往返交通费(按一年2次往返乌鲁木齐至培训院校所在地火车硬卧的标准据实报销、不足费用自行解决)、伙食补助费(每人每月450元/月、按一年10个月计算)由中央财政支付。

  (三)保险及其他待遇:

  由各承训院校统一组织参训教师参加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参训教师个人承担。受训期间,教师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福利、医疗费由原单位承担。

  (四)报到安排:

  参训教师统一按照《2010年新疆中学汉语骨干教师赴内地高校参训日程安排表》(附件5)的时间,最好购买同一车次的火车票,以便承训院校统一接站。参训教师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出具的培训《通知书》按时到参训院校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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