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国家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2010年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赴内地参训项目”的通知
(新教师办〔2010〕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有关培训院校、中等师范学校,厅有关直属中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国家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意见》(教民[2009]1号)的精神,在2009年-2012年期间,教育部委托北京、天津、上海、江苏4省(市)实施“新疆中学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赴内地参训项目”,切实提高我区中学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的综合素质。2010年项目计划培训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初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小学语文、数学,学前教育等11个学科共500名少数民族骨干教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参训教师的汉语水平、汉语口语能力、专业知识、“双语”教学实践能力和教学科研能力明显提高,能够胜任汉语授课的需要,成为我区推进“双语”教学的骨干力量。
二、培训对象
以全区15个地(州、市)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初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小学语文、数学,学前教育等11个学科的少数民族骨干教师为主,兼顾各有关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教育厅直属中学的少数民族骨干教师。
三、培训形式
参训学员在内地高校脱产培训一年。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与教学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旨在更新参训教师的教育教学理念,提高汉语水平、专业知识和汉语授课基本技能。其中第一个学期在承院校参加集中培训;第二个学期前3个月到承训院校所在省(市)有关幼儿园、小学、中学进行汉语授课实践能力训练,提高教学水平,后一个半月回承训院校继续进行提高汉语教学能力的训练,完成结业考核等相关事宜。
四、受训教师选派条件与办法
(一)选派教师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双语”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学习刻苦、身体健康。
2.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教龄,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一定汉语基础,在近三年的自治区中小学专业基础知识水平测试中成绩合格。其中参加小学培训的非语文学科教师汉语水平达到HSK3级以上;参加小学语文学科培训的教师汉语水平达到HSK4级以上;参加初中和高中非语文学科培训的教师汉语水平分别达到HSK4级、5级以上;参加初中和高中语文学科培训的教师汉语水平分别达到HSK5级、6级以上;参加学前教育的幼儿园骨干教师和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教师的汉语水平达到HSK5以上。
3.参训的少数民族骨干教师必须是现任培训学科或培训后要承担培训学科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选派办法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有关省市培训计划(见附件1)及各地(州、市)中学少数民族教师数量、兼顾有关培训院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厅直属中学“双语”教师培训需求,分地州、分院校(学校)、分学科分配培训名额(见附件2)。
1、各地(州、市)选拔程序:
(1)地、县两级测试:各地(州、市)教育局按照分配名额1:1.5的比例下达各县(市)培训计划。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拟推荐人员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进行汉语水平摸底测试和汉语口语能力检测,符合自治区选派条件、测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向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专家对拟选派教师进行面试,审查参训资格,一方面查看相关证书、证明(身份证、毕业证书、汉语水平证书、教师资格证原件);另一方面进行汉语口语能力面试,按照分配名额1:1的比例确立拟推荐参训教师。
自治区教育厅将派专家组赴各地对选拔的教师进行最后一轮面试,最终确定参训教师资格。
(2)公示:为了增加选派“双语”教师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区要将按1:1比例确定的推荐参训“双语”教师名单在地区范围内公示三天,接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自治区规定的选派条件,分配给当地的培训名额(分专业、分学段)以及被推荐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任教学科、培训学科,年龄、工龄、HSK成绩和当地组织的汉语测试成绩等。
(3)录取:公示结束后,各地(州、市)教育局将推荐参训教师汇总表(附件3)、登记表(附件4)以及推荐参训教师的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于2010年6月15日前用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报送我厅师资管理处,同时将电子信息(Excel表格形式)发送到新疆教育信息网政务平台师资管理处邮箱,以便我厅审查备案、发放培训通知书,并上报教育部。
2、各有关培训院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厅直属中学选拔程序:
各有关培训院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厅直属中学根据选派条件和分配名额组织推荐,并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查、张榜公示,严格筛选,最后将参训人员汇总表、登记表(见附件3、4)和相关情况资料(身份证、学历证书、HSK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张),于2010年6月15日前上报新疆教育厅,同时将电子信息(Excel表格形式)发至新疆教育信息网政务平台师资管理处邮箱,以便我厅审查备案,发放培训通知书,并上报教育部。
五、培训考核
在内地4省(市)培训期满,由承训单位进行考核。参训教师除参加学校各门课程的考核外,须参加当地的HSK考试,并达到规定标准,即小学、初中和高中非语文学科的少数民族教师结业时中国汉语水平考试成绩分别达到HSK5级、6级、7级,小学、初中、高中语文学科教师分别达到HSK6级、7级、8级,学前教育专业教师达到HSK7级。
经考核合格者由承训单位核发国家级培训合格证书,计入本人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继续教育学时,视为本管理周期继续教育合格。经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合格证书,由选派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院校、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
考核结果抄送学员所在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
六、培训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培训管理
参训教师培训期间必须服从承训院校管理,严格遵守承训院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特殊化。受训教师在培训期间不得携带配偶、子女,不得向承训院校提过分要求。
(二)培训有关费用
1.参训教师的培训费、实习费、住宿费(含被褥)、教材费、均由培训院校从中央和内地4省(市)划拨的专项资金中支付;
2.交通费:按一年2次由乌鲁木齐至培训院校所在地往返火车硬卧的标准在培训院校据实报销。疆内交通费用及其他不足部分自行解决。
3.伙食费:参训教师个人每月承担150元(每人每天5元),不足部分由中央和内地4省、市财政支付。
4.保险费:由内地4省(市)培训院校统一组织参训教师参加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参训教师个人承担。
5.其他
参训教师报到时至少带2000元现金,用于支付在乌鲁木齐的食宿、火车票及其他费用。
6.受训期间,教师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福利、医疗费在原工作单位不变,由原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