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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双语”教育发展保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双语”教育发展保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教〔2010〕1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教育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学前“双语”幼儿园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学前“双语”教育保障经费的管理,推进我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少数民族学前“双语”幼儿园特点,我们制定了《新疆学前“双语”教育发展保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学前“双语”教育发展保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新疆学前“双语”教育发展保障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前“双语”幼儿园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学前“双语”教育保障经费的管理,推进我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少数民族学前“双语”幼儿园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财政补助的农村“双语”幼儿园。主要范围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等七地州所属县市以及托克逊县、吐鲁番市、伊吾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温泉县、若羌县、尉犁县、和静县等九县市(即“七地州及九县市”)。
  第三条 学前“双语”教育发展保障经费由中央财政、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地(州、市)、县(市、区)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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