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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经二[2011]1032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7〕1011号)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出让收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接入市土地以及以企业为主体的一级开发项目土地入市后,前期成本全部缴入市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市财政局将收到的上述前期成本拨付一级开发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

  三、各区(县)财政局收到前期成本后,根据一级开发企业的申请,经各区(县)国土分局核实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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