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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综[2011]106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市正式启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票据样式详见附件2)。原《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同时废止。

  二、各用票单位可于2011年6月起到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购领捐赠票据。购领时,需携带《财政票据购领证》、《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详见附件3)、未使用和未经审验原《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其中,整本未使用票据需填写《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

  三、首次申领捐赠票据的单位,应当提供《财政票据购领证》和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的申请材料,社会团体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备案有效的社团(基金会)章程,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的不予核准。未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单位,应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应携带《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银行准许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再次领购捐赠票据时,各用票单位需携带《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对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需要核销的捐赠票据,要登记造册,填写《北京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详见附件4),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准后,予以核销。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其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要求统一到市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和核销手续。

  各中央在京单位的捐赠票据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2号)的有关规定到财政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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