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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发改成本[2011]10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要求,决定将西宁市和格尔木市列入我省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范围。

  二、列入试点的城市,自2011年起,调整供水价格之前,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供水企业财务成本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试点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在全省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调价程序时,供水企业要通过本企业网站和当地政府网站同时公开供水成本,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成本公开的网址、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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