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11〕1024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适用此
《办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统筹,政府补贴收入原则上由区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基金征缴收入按月缴存财政专户。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计息。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变,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计息。
四、各区县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按月与经办机构对账,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五、《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京财社〔2009〕392号)不再执行。
附件: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