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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火电机组脱硫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火电机组脱硫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1]54号)


省电力公司、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十一五”期间治理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工作的相关要求,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自2007年开始,对其燃煤机组进行了烟气脱硫改造,并于2010年11月10日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落实该公司3-5#燃煤机组脱硫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不含脱硫上网电价。2005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西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71号)取消超发电价(每千瓦时0.18元),桥头铝电股份公司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244元调整为0.24元;2008年、2009年,我省三次调整电价,提高该公司上网电价共计每千瓦时3.9分钱(2008年7月1.4分钱,2008年8月1分钱,2009年11月1.5分钱)。据此,该公司3-5#燃煤机组不含脱硫上网电价,不再区分超发电量,统一按每千瓦时0.279元执行。其中,自发自用电量过网费相应提高0.4分钱。

  二、落实脱硫电价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燃煤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同意桥头铝电股份公司3-5#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脱硫加价1.5分钱。其中,自发自用电量过网费相应核减每千瓦时1.5分钱。富裕电量上网销售,按每千瓦时0.294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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