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9日)废止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京财经二[2010]720号 2010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
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为切实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各区县组织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
第二章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二)既有居住建筑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后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
(二)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改造。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的改造任务实际完成总量及补助标准向市财政局申请。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统筹用于节能改造项目。
第三章 补助系数及补助标准
第八条 为推动各区县加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力度,补助系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