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应当作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内容,纳入目标考核的范畴。
第二十二条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加强对各区、县级市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发现下级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及其实施标准由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
《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 | 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
2 | 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 轻微 | 造成后果轻微,能按要求即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造成一定后果,但能按要求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严重 | 警告后不按要求改正的; 情节严重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3 | 不照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 轻微 | 造成后果轻微,能按要求即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造成一定后果,但能按要求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严重 | 警告后不按要求改正的; 情节严重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4 | 不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 轻微 | 造成后果轻微,能按要求即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造成一定后果,但按要求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严重 | 警告后不按要求改正的; 情节严重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5 | 抽逃开办资金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 轻微 | 造成后果轻微,能按要求即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造成一定后果,但按要求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严重 | 警告后不按要求改正; 情节严重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6 | 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五)涂改、出租、出借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 一般 | 造成一定后果,按要求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严重 | 警告后不按要求改正的; 情节严重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7 | 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 轻微 | 造成后果轻微,能按要求即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造成一定后果,但能按要求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严重 | 警告后不按要求改正的; 情节严重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8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轻微 | 造成后果轻微,按要求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不按要求提供登记材料的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9 | 申请人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 | 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10 |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未经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 | 依法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