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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和《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依法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每一类违法行为整理出同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作为本部门今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与典型案例相当的,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应当与典型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但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认定具有特殊理由并予以说明的,可以作出例外的裁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立案、行政执法调查、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等执法流程,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文书,建立完整的行政执法案件档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应当坚持宣传教育在先,检查处理在后;事前预警在先,行政处罚在后。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时,应遵循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
  第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集体讨论后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从调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结案后3个月内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接受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可由其所在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对被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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