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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和《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和《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穗编办〔2011〕180号)


各区、县级市:
  广州市编办同意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的《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和《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11日

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1年5月11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各区、县级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或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基于有利于事业单位监管的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原则,不得选择性适用。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可以选择适用。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作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第八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的,分别适用从轻、一般或从重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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