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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实施标准的通知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情节较轻: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单位经营的音像制品在500张以下的;个人经营的音像制品在100张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或单位经营的音像制品在500张以上、1000张以下的;个人经营的音像制品在10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单位经营的音像制品在1000张以上、1500张以下的;个人经营的音像制品在300张以上,500张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5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6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8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产品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9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0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情节较轻: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单位经营的音像制品在500本以下的;个人经营的音像制品在100本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或单位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在500本以上、1000本以下的;个人经营的音像制品在100本以上,300本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单位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在1000本以上、1500本以下的;个人经营的音像制品在300本以上,500本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

以下的罚款

 

 

 

 

 

 

11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情节较轻: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单位经营的音像制品在500本以下的;个人经营的音像制品在100本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或单位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在500本以上、1000本以下的;个人经营的音像制品在100本以上,300本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单位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在1000本以上、1500本以下的;个人经营的音像制品在300本以上,500本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2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情节较轻: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单位经营的音像制品在500本以下的;个人经营的音像制品在100本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或单位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在500本以上、1000本以下的;个人经营的音像制品在100本以上,300本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单位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在1000本以上、1500本以下的;个人经营的音像制品在300本以上,500本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3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情节较轻: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单位经营的音像制品在500本以下的;个人经营的音像制品在100本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或单位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在500本以上、1000本以下的;个人经营的音像制品在100本以上,300本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单位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在1000本以上、1500本以下的;个人经营的音像制品在300本以上,500本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4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情节较轻: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情节较轻:初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认识态度较好、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初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有不良后果发生的

 

停业整顿30天,并处15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锁闭门窗经营的

停业整顿30天,并处15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累计2次因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营业被查处的

责令停业整顿30天,并处1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并接纳未成年人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一般情节:初次接纳接纳未成年人1至2名

停业整顿30日,可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1次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情节较重:1年内累计2次以上因接纳未成年人被查处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7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一般情节:初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累计2次以上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被查处的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18

(一)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

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

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不足壹万元的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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