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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实施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实施标准的通知
(穗文广新〔2011〕284号)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实施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2.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1:
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称总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方式内,对广州市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合理选择法律结果的权限。总队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时间、区域、面积、体积、危害后果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前款所指的裁量结果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个档次,分别适用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
  (二) 合理性原则;
  (三)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广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为本规定的附件,是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规定的严重、一般和较轻档次中所列的违法情节两种以上的,取最重的违法情节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裁量。
  第六条 总队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有法定罚款幅度,裁量结果为严重、一般、较轻档次的,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严重档次处罚:[(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一般档次处罚:[(X-Y)×30%+Y]以上,[(X-Y)×70%+Y]以下(不含本数);
  较轻档次处罚:[(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上述公式中X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Y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按上述公式确定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度。
  第七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依据基准表的具体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较轻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时,应当考虑以下情节:
  (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 受他人胁迫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 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的,应当考虑以下情节:
  (一) 经营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或者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非法出版物的;
  (二) 从事盗印活动扰乱新闻出版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严重的违法行为;
  (四) 危及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 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 被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七) 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的;
  (八) 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
  (九) 作虚假陈述,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 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一) 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 群众举报三起以上,查证属实的;
  (十三) 违法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十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成立由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称局)分管副局长、执法监督处负责人以及总队政委、总队长、分管副队长等五人组成的重大案件评审委员会。下列重大案件,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 拟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 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的;
  (三) 免于处罚或降低处罚标准的;
  (四) 当事人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
  第十二条 在作出涉及有以下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报送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一) 处罚罚款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
  (三) 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责令改正期限的,责令改正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十四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列明作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重大案件评审委员会按照合议评审的权限和程序审核决定。
  第十六条 总队应当将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改。

  附件2:
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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