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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的工作程序的通知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存折账号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请分别贴在表上。

  2.本表一式两份,分别存居(村)委会和街镇。

  3.长寿保健金的领取者户籍迁出本市或去世的必须附上有关材料,以备存查。

  附件2:
广州市70周岁以上长者申领长者长寿保健金和80周岁以上长者提高长寿保健金标准须知

  为进一步弘扬尊老爱老传统美德,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7月起,全市年满70周岁长者可领取长者长寿保健金,并提高年满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标准。现将有关申请和办理事项告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具有广州市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长者;

  (二)驻穗部队年满70周岁及以上由部队服务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70周岁及以上离退休干部。

  二、发放标准

  (一)70周岁至80周岁(不含80周岁)长者,每人每月30元;

  (二)80周岁至90周岁(不含90周岁)长者,每人每月100元;

  (三)90周岁至100周岁(不含100周岁)长者,每人每月200元;

  (四)100周岁及以上长者,每人每月300元。

  三、申请程序

  (一)受理地点

  统一在长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驻穗部队70周岁以上长者申请和领取办法另行通知。

  (二)受理时间

  1.新办申请

  在2011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即在1941年7月31日前出生的长者申请长寿保健金的,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

  在2011年8月1日(含8月1日)之后年满70周岁的长者申请长寿保健金的,在年满周岁前一个月的20日至月底(正常工作日)受理。

  2.升级申请

  年满80周岁、年满90周岁、年满100周岁的长者申请提高长寿保健金标准的,在年满周岁前一个月的20日至月底(正常工作日)受理。

  (三)申请所需资料

  1.新办申请

  (1)填写《广州市7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可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领取,或在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gzmz.gov.cn“老人优待”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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