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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的工作程序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的工作程序的通知
(穗民〔2011〕162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11年7月起扩大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向70-79周岁广州市户籍长者和驻穗部队由部队服务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驻穗部队长者)发放长寿保健金,同时提高现行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标准。为做好发放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具有广州市行政区域户籍的、年满70周岁以上的长者;驻穗部队年满70周岁以上长者。

  (二)发放标准。70至79周岁长者每人每月30元,80至89周岁长者每人每月从50元提高到100元,90至99周岁长者每人每月从100元提高到200元,100周岁及以上长者每人每月从200元提高到300元。

  二、发放时间和形式

  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从2011年7月起开始实施。由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老龄办)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划账,每月25日前将长者长寿保健金直接划入长者的个人账户。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办法。2011年7月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从今年5月20日起至6月30日统一在长者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办理时需提交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广州市7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格可在居、村委会领取,或在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gzmz.gov.cn“老人优待”栏目下载)一式两份,同时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长者本人有效活期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两份。其中,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区和从化市的长者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广州农商银行等5间银行之一的存折;南沙、萝岗区和增城市的长者需提供所在区、县级市指定银行的存折。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原件后,复印件分别由居(村)和街(镇)存查。对在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孤寡老人可由各福利机构派员为其代办确认手续;对在居(村)委会分散供养的“三无”孤寡、五保老人可由居(村)委会干部代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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