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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1.越秀、海珠、荔湾、白云区按市、区5:5比例分担;

  2.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区按市、区4:6比例分担;

  3.南沙、萝岗区由区全额负担;

  4.市本级与从化、增城市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

  六、补助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市财政局应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省、市属学校。

  (二)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补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将上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负担资金拨付区、县级市属学校。

  七、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等日常运转支出。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各区(县级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按本办法组织本级教育、财政、民政、工会等部门具体执行。省、市属学校由市教育、财政、民政、工会等部门执行。

  (二)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不断加强学籍系统管理,确保学生信息完整、准确;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将免费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协助学生提出免学杂费申请,核准学生人数、坚决杜绝多报、虚报和重报学生人数;各级民政、工会部门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和学校核实学生的家庭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三)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免费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市、区(县级市)教育、财政、民政、工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一经查处,除回收财政补助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教育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工会、监察、审计等部门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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