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含公办、民办)应当在8月20日前通知本校学生(秋季学期升读高二、高三年级学生)在当年9月15日前向学校提出免学杂费申请。符合免费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请表,持有效《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特困职工证》之一的复印件向学籍所在学校提交申请(学校由学籍管理员专职负责)。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收到学校通知后,如在当年9月15日前未提出免学杂费申请的,则当学年不享受免学杂费,但下一学年可申请免下一学年学杂费。因学校未及时通知,致使学生未在当年9月15日前提出免学杂费申请的,学生当年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
(二)核实确认。
1.学校在接到学生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学生资料,初步确认其资格,对初审符合免费条件的学生告知暂时免收普通生学杂费(最终是否同意免费以市民政局、总工会核实的名单为准,如未获市民政局、总工会审核同意免费,需补缴学杂费)。
2.学校将初审符合免费条件的学生信息在9月30日前录入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的学籍系统内,通过学籍系统生成免费学生名册。每年10月15日前,区(县级市)属学校将免费学生名册交区(县级市)教育局汇总。省、市属学校免费学生名册交市教育局汇总。
3.区(县级市)教育局会同级财政局共同确认本区(县级市)免费学生初审名单和人数,于10月20日前将有关数据上报市教育局。
4.市教育局将全市学生数据汇总后,交市民政局、总工会核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反馈至市教育局,并抄送各区(县级市)民政、工会、教育、部门。各级教育部门应及时将核实情况告知所属学校。学校据此通知未通过审核的学生补交学杂费。
5.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对后的免费学生人数计算补助金额,并将资金下拨到相关区(县级市)财政局和学校。
6.免费学生人数每学年核定一次。
五、补助资金分担比例
(一)省、市属普通高中学校的广州市户籍贫困家庭学生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二)区、县级市属普通高中学校(含公办、民办高中)的补助资金按《关于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穗府函〔2010〕91号)明确的专项资金配套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