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乘客弃置的物品,行政执法人员应尽可能使用摄像、照相等方式保存证据后,依法交由地铁公安分局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第二十一条 对不缴纳罚款、抗拒处罚、辱骂或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等情形的,交由地铁公安分局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广州地铁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二)在车站、站台、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在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四)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