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广州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穗司发〔2011〕75号)
市法律援助处,各区、县级市司法局:
为实施《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保障我市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南沙、萝岗、番禺9个区1025元以下,花都区、增城市925元以下,从化市888元以下(均包括本数)。
二、申请人个人及家庭没有《
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
七条规定的价值较大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