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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局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免除相关费用: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村五保户;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局公开办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九条 局公开办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局政府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咨询。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由局公开办会同人事处、驻局监察室建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定期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编制完成本部门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局公开办。
  局公开办负责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编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局公开办会同驻局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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