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局公开办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交由局公开办答复申请人;承办部门认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较为重大,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须报局领导审批。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承办部门应向局公开办提出申请,经局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由承办部门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
(三)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市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部位,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