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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局公开办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公开后2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中涉及有关部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局公开办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的各部门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进行核实,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各部门将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请局公开办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或废止的,信息原产生部门应当于失效或废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局公开办。
  如失效或废止信息需要下局政府网,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局公开办审核,于收到失效或废止告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无下网要求的,局公开办在收到告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或废止。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局公开办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的获取局政府信息的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局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二十二条 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公开办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交相关部门办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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