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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局公开办应受理并组织答复。
  第十二条 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不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主要包括:一是行政相对人注册产品的知识产权、生产工艺和标准等;二是公开后有可能造成公众恐慌的工作信息;三是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电话、住址等个人隐私。
  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前,各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一)信息产生的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涉及多个部门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局公开办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三)各部门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部门的保密审查意见,报局保密办或局保密委确定,局保密委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www.tda.gov.cn)、新闻发布会、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局公开办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公布、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公开联系机构名称、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主题内容)、生成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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