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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六)承担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发现有关信息虚假或者不完整,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时,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提请局公开办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部门拟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应当事先沟通,经确认后方可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职能、机构设置、局领导信息,机关各部门职能;
  (二)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统计信息;
  (五)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有关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事指南和办理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情况;
  (十二)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教育培训等信息;
  (十三)对外交流与合作等相关信息;
  (十四)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政策或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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