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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的驾驶员、轮机员、水手(以下统称船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航行规则、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
  (三)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
  (四)不得操作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与本人《船员适任证书》不符的船舶,操作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擅自夜间营运,酒后操作船舶,将水上运输工具交给游客操作;
  (五)不得超员载客;
  (六)不得在浓雾、暴雨、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冒险航行;
  (七)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监督游客按照规定穿着救生衣上船;
  (九)维护船舶内秩序,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水路旅游客运船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船舶经检验合格,符合技术规范标准;
  (二)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等设施;
  (三)保持锚系、舵系、护栏设施完好,通讯、声号、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四)在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和乘客须知;
  (五)船名、船号规范、清晰、醒目,悬挂在船体左右舷规定位置,标识、标线符合规定要求;
  (六)船容、船貌美观整洁,环境清洁卫生,服务设施齐全有效。

  第二十条 水路旅游客运船舶夜间航行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夜航操作规程;
  (二)保证灯光、信号、声号设备及灯饰亮化设备达到适航要求;
  (三)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齐全有效;
  (四)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游客乘坐旅游客运机动船舶和非机动水上运输工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次候乘,老、幼、病、残、孕乘客可以优先乘船;
  (二)按照规定穿着救生衣乘船;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
  (四)不得进入驾驶室、机舱等部位;
  (五)不得在航行期间戏水;
  (六)不得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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