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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船舶总运力规模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

  (五)落实船舶、旅客上下船所具备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七条 申请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管辖权限提出申请:

  (一)在市区(含郊区)湿地旅游景区内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向景区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在县(市)内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区域以外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和跨区、跨县(市)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筹建水路旅游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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