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1]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哈尔滨市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旅游客运经营活动,保障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湿地旅游景区等通航水域的水路旅游客运管理。
湿地旅游景区的范围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路旅游客运,是指水路旅游客运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利用机动船舶和非机动水上运输工具,为游客提供客运服务的营业性运输活动。
第四条 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模发展、规范经营、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水路旅游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
旅游、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路旅游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