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一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主体,并有独立经营场地的,应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各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一)许可证号格式为:津+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二)单位名称栏
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
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例如某餐饮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餐饮店的负责人×××,该栏应填写为“×××(负责人)”。
(四)地址栏
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五)类别栏
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类要求填写。
(六)发证机关栏
1.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2.填写发证日期: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七)有效期限栏
1.起始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作出许可决定日期;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
2.到期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至有效期届满对应日的前1天;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八)备注栏
1.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2.食堂: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的,加注“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