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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第二十二条 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 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许可范围、有效期;
  (二) 加工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卫生设施、产品种类、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管理等现场审查和核查;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情况;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的监督、监测记录,守法经营情况。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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