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业主变更需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手续,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提供本细则第九条中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