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食药监餐〔2011〕277号)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各级餐饮食品监督所:
《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其许可审查规范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
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铁路卫生管理部门等依法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
第五条 除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审批和监管的餐饮服务企业外,餐饮服务许可均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中对特大型餐馆,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审批完成1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