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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11〕125号)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4号)转发你们,并就我区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做出如下安排,请按照卫生部《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我区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011年1月31日前,全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重点对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机构和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基本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诊疗活动超过出登记执业范围、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或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师超范围执业、违规开展会诊、未按规定聘请境外医师短期行医、未按照其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诊疗活动等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情形,要坚决予以整改。要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相关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严格开展清理整顿活动

  2011年3月31日前,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根据“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已经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清查和梳理,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对未经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通过清查,要掌握本辖区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数量、类别、地址、诊疗科目情况和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情况等;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医护人员情况,包括各类人员数量、专业、资质等。自治区卫生厅将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组对全区6个以上盟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审查有关医务人员的资质、现场考核其知识能力、技术水平等方式进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做出严肃处理。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达到净化全区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和目的,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依法执业管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医疗美容行业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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