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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医〔2011〕189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卫函〔2010〕1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要求,结合我省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成本费用变化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调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临床、中医类别120元/人,口腔类别200元/人,公共卫生类别180元/人。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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