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价服〔2011〕18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精神,现将我省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种车辆初检最高收费标准为:
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收费标准为65元/辆·次;
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的,收费标准为70元/辆·次;
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自由加速滤纸烟度法检测的,收费标准为20元/辆·次。
采用怠速法检测的(注:仅限摩托车),收费标准为10元/辆·次。
二、排气定期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经维护修理后进行复检,复检收费最高标准为:
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32元/辆·次;
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的35元/辆·次;
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自由加速滤纸烟度法检测的10元/辆·次;
采用其它检测方法的5元/辆·次。
三、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具体收费标准,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在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
四、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一致。
五、对新车登记上牌免检车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车主进行排气检测并支付相关费用。环保部门实施的机动车监督抽检不得收费;对抽测不合格需维护修理并进行复检的车辆,按复检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六、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实际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