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关于简化部分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知
(浙发改外资〔2011〕521号)
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委(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境外投资的便利化,经研究,决定简化部分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的项目申请报告,简化相关内容,试行项目申请报告表的形式,具体格式见附件。
二、特殊项目是指,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
四、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表应按《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第
十七条的要求附相关附件。
附件: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表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适用于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本表打印填报,内容要简洁、明了、真实,表末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