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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太原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单位,(以下简称被投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有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均可依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坚持分级负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受本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负责受理日常行政效能投诉;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未设立效能投诉机构的单位,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由本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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