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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主要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建管中心具体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准入退出管理、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日常工作。
  发改、住建、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税务、审计、物价、金融、监察、统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将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市房管部门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规模和年度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市国土部门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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