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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对于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申报的免税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局征管实际,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123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三)免税条件、资格的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非营利组织报送的年度汇算清缴资料,对其所申报的免税收入是否符合规定、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是否存在12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应取消资格的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对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或存在应取消资格情况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经本市市级认定机构认定免税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申请单》(附件5),详细注明复核原因,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收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申请单》后,应及时将复核申请单转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应及时召集专门会议进行复核。

  经复核予以撤销免税资格的,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正式文件印发后及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经复核继续享受免税资格的,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分别签署意见并注明原因后,反馈给提出复核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

  2.经本市区(县)级认定机构认定免税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申请单》,详细注明复核原因,转交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召集专门会议进行复核。

  经复核予以撤销免税资格的,由区(县)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正式文件印后及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正式文件应抄报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经复核继续享受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由各部门分别留存。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附件: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免税资格资料审核(转交)单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转送单

     4.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免税资格资料退回单

     5.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申请单

2011年5月17日

  附件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非营利组织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计算机代码

(地税管户填

 

非营利组织类型

①事业单位(金额□差额□自收自支□)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②社会团体□

③基金会□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

⑤宗教活动场所□

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批准设立或登记管理机关的级别

中央级□

市级□

区(县)级□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起始年度:(  )年度

该年度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非营利组织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手机

 

资     料     清     单

资料名称

资料报送情况

申请报告

有□ 无□

章程或管理制度(宗教组织)

有□ 无□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有□ 无□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有□ 无□

申请所属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有□ 无□

申请所属年度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明细情况(文字说明)

有□ 无□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所属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1、年度财务报表        有□ 无□

2、年度审计报告        有□ 无□

申请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1、合格□ 2、基本合格□ 3、不合格□

“基本合格”原因(“基本合格”的申请人简要注明原因):

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非营利组织关于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  

有□ 无□

2、申请免税资格和年度的工作人员福利支出明细情况

  有□ 无□

3须由批准设立或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1)

(2)

声明:我组织保证申请资料的内容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务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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