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合格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联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文件印发后及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发布;认定不合格的,应共同填写《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免税资格资料退回单》,注明退回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请人。
2.区(县)级认定
(1)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经本市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对所报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即时审核。
审核合格额,应及时将相关资料送区(县)财政局。审核不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请资料退回非营利组织。
(2)认定
区(县)财政部门接收资料并及时召集同级国、地税税务部门参加审议,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进行共同认定。
认定合格的,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应联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正式文件印发5个工作日内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认定不合格的,应共同填写《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免税资格资料退回单》,注明退回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请人。
(3)备案
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应将其制发的公布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正式文件抄报上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三.取得税务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
1.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的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应在取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免税资格的备案。
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应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报送以下资料(被认定
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年度可不报送):
(1)加盖非营利组织公章的关于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以及是否收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
(2)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确认的该年度是否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声明;
(3)已完成该年度年检的,应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已参见该年度年检,但因登记管理机关原因而尚未完成年检的,应报送加盖非营利组织公章的情况说明,并于完成年检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备案。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财政、税务部门公布符合条件非营利组织名单的文件;
(2)非营利组织取得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的说明;
(3)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的说明;
(4)该纳税年度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
(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检结论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1.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应按期进行预缴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其取得符合1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免税收入应免征的税额,在预缴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行中予以填列。
2.处于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随同申报材料、备案资料同时报送加盖非营利组织公章的、作为免税收入申报的收入清单。清单应包括:122号文件第一条所列举的免税收入种类名称、金额、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证明材料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