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收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说明
非营利组织应详细说明本组织财产的来源,并提供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申明或列示章程、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福利情况说明
非营利组织应详细说明本组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以向与本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人员发放的工资总额除以同口径的年平均人数得出。
非营利组织应详细说明本组织截止申请免税资格年度末发放给与本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福利情况,并核算实际发放的各种福利占工资总额的比例。
(8)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年检情况说明
非营利组织应说明其参加年检的情况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年检结论。
(9)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能够分别核算的说明
非营利组织应详细列明申请免税资格年度各项收入及对应形成的支出的内容和金额。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非营利组织所提交的章程或管理制度,应与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相一致。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应包括非营利性收入、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及取得收入的方式;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处置)项目以及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等。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营利组织报送的所有资料均应加盖本组织公章。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作书面说明。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认定单位
1.市级认定
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认定。
2.区(县)级认定
经本市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由所在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认定。
(二)认定流程
1.市级认定
(1)初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对所报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即时审核。
初审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取资料10个工作日内填写《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免税资格审核(转交)单》(附件2),并将资料移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初审不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请资料退回非营利组织。
(2)复审
市国(地)税局收到区(县)局移送的资料后,应及时对申请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复审。
复审合格的,应及时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移送单》(附件3)并将相关资料送市财政局。复审不合格的,应填写《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免税资格资料退回单》(附件4),详细注明退回原因,及时退回非营利组织主管税务机关,并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请人。
(3)认定
北京市财政局接收资料并及时召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加审议,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进行共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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