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1]813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税收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以下简称“12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12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关
1.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经本市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2.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一律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国、地方税务机关。
(二)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应进行自我评价,凡认为符合12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于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次年4月15日之前,提出该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所报送的申请资料所属年度应与申请免税资格的年度相对应。
(三)应报送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非营利组织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按照12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报送资料,并保证报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报告
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在申请报告中逐一说明本组织符合123号文件第一条所规定的九项条件的依据,并填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1)基本情况说明
具体内容包括本组织的名称、成立时间、成立法律依据、非营利组织类型、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编号、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等。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说明
非营利组织须详细说明所从事活动的内容、地点以及符合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的依据;对于超出章程或管理制度规定的事项须单独予以注明。
(3)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支出情况说明
非营利组织须列明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总支出、明细支出以及对应的收款单位和支出内容;对用于超出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或章程所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的支出须单独予以注明。
(4)财产及其孳息的分配情况说明
非营利组织应详细说明截止申请免税资格年度末,该组织财产及孳息的实际情况及分配情况,应包括成立时投入资产的情况、申请免税资格年度购入资产的情况、申请免税资格年度接受捐赠的情况、产生孳息的明细情况(经营性收入产生的孳息、非经营性收入产生的孳息)等。
(5)登记核定或章程对于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途的规定
非营利组织应结合章程或管理制度说明对于注销后剩余财产用途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