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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建管[2011]5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国有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国有投资工程,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修缮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城市广场、城市防洪、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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