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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建管[2011]5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编制和管理,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国有投资工程,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修缮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国有投资工程发承包。

  第四条 国有投资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投标人或承包人应当是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机构或企业;实施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分包单位。

  预选承包商是指通过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定,列入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级预选名录内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或企业。

  第五条 委员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预选承包商的评审。预选承包商管理的日常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预选承包商名录实施分类管理。设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类别,各类别按专业分成若干个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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