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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律师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二)律师应严格依法执业,保持充分的执业勤勉和谨慎,不得唆使或协助当事人从事洗钱等违法活动,不得参与、介入当事人的洗钱行为。

  (三)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有洗钱行为时,应对当事人进行洗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提示或宣传,如当事人拒绝接受提示,律师可以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四)律师要特别关注没有明显经济目的或合法意图且不同寻常的大额交易的法律服务事项,尤其是在客户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并支付了大额律师费后,又取消尚未进行或正在进行的律师服务,要求退还大部分律师费,并要求将退还的律师费转入另一受益人的账户的情形。

  (五)律师应自觉遵守法律服务合同、结算凭据以及卷宗统一归档统一保管制度,以便在有关部门进行反洗钱调查或监测时,有完整资料备查。

  律师在从事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自己的委托人不具有反洗钱法律义务,但不得为委托人洗钱提供便利帮助。

  三、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基础性管理,从内部做好反洗钱工作

  (一)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律师的政治业务培训,并根据《反洗钱法》规定,加强对律师的教育管理,努力提高律师对开展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律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收案收费入账“三统一”制度,设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定期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要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完善业务流程管理,加大对收案、签约、收费、结案审查、档案入库等环节的监督,认真履行合理审查、注意义务。

  (三)律师事务所要坚持统一受理案件和登记备案制度,不得受理明知有洗钱嫌疑的法律服务项目。

  (四)律师事务所不得违规虚设法律服务项目收费。

  (五)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等财务制度,控制资金过帐、转帐、代收代付。对律师大额超常款项进账、借用律师事务所账号、代收当事人款项等情况,要予以关注,并要求承办律师给予必要的解释说明。

  (六)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法律服务合同、结算凭据以及卷宗统一归档统一保管制度,以便在有关部门进行反洗钱调查或监测时,有完整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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