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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罪犯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罪犯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赣司狱教字[2010]14号)


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

  根据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赣司狱教字[2009]36)文件要求,我省监狱劳教系统罪犯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试点工作告一段落。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监所全面推开罪犯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属地管理。罪犯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是一项跨系统和多部门协作的工作。为便于沟通,加强监管,决定对全省各监狱、劳教所罪犯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培训经费补贴纳入各地就业补助金中统一安排,按有关规定审核拨付。罪犯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监所、监所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明确培训对象范围。在坚持每名罪犯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际只享受一次政府培训补贴的原则下,将各监所刑释解教前一年内符合就业培训条件的罪犯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纳入培训范围。

  三、确定培训补贴标准。罪犯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社会相关人员培训补贴办法,根据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技能等级等进行补贴。对开展了1至3个月培训且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基地补贴;对开展了1至3个月培训且帮助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刑释解教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适当提高标准给予培训基地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当地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确定。

  四、拓宽培训渠道。各监所培训基地在监所、监所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确定培训规模,制订培训计划。具备条件的可独立开展培训,不具备条件的可与地方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职业院校联合开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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